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y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y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y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y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fā)現事故發(fā)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三、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事實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界定規(guī)則如下:
1.必須滿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為在情節(jié)上的加重。因此,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滿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這包括三方面:
(1)必須以交通肇事行為的發(fā)生為前提。
(2)行為人必須在行為發(fā)生后積極實施逃逸。
(3)行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觀動機。
2.必須符合 “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確解釋。
即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個規(guī)定是明確的,不能將其與其他情形混作一談。比如有這樣的案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這顯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y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fā)生在后,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系。如果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中規(guī)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