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房屋抵押人清償債務,注銷房屋抵押后辦理房屋產權證。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
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可以要求退房。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以以出售人沒有告知房屋設有抵押為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3、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賠償損失。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通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所以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轉讓抵押二手房,但轉讓款項優先清償抵押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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