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車友曾經問過老司機這樣一個問題:兩個車發生了事故,一方的車比較新,即使修好了,心理也感覺不舒服,還擔心成了“事故車”將來賣不上價,問這種情況除了修車費之外能不能再要求對方賠償一些貶值損失費用?
這個問題還真是不好回答,從情理上來說,人家說的有道理,即便不拿“事故車”說事,耽誤了別人使用,給人家造成不便,肇事者是不是也該給點補償?
可是,現實中基本都是,把車修給你修好就算完事了,別的你就不用想了。那么法律上沒有關于這方面的具體說法嗎?目前還真是沒有太具體的,不過,最近最高法院關于這類事情的處理給出了一個答復意見。
我院在起草《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于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于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看明白了嗎?最高法的態度是:原則上不賠!
那要是感覺特別憋屈,該怎么辦呢?
如果您的車比較新,在事故中又沒有過錯,那么你還是可以試試索賠的,萬一就賠了呢?怎么試?只有一條路,去法院打官司起訴。南寧市曾經有一個案例,一輛起亞轎車撞了一臺剛買半年的奔馳車,起亞車全責,奔馳車修好以后,車主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貶值損失,法院經過審理后,判起亞車主賠償奔馳車主8萬元損失費。
不管賠不賠,賠多少,事故發生后,雙方都會很鬧心,咱們都還是好好開車吧,盡量減少事故的發生。